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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党的生活·反腐倡廉版】出假表帮助骗取拆迁补偿款,如何定性?

发布时间:2020-09-10 来源:党的生活·反腐倡廉版

案 例

  2012年底至 2014 年10月,武某负责某社区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工作期间,该社区党总支书记赵某多次找到武某,请求其帮忙出具评估表。在收受赵某9万元好处后,武某在未进行实地测量核实数据的情况下,根据赵某提供的手写数字出具了多张虚假评估表。在武某“帮助”下,赵某成功骗得49.8万元拆迁补偿款。

分 歧 意 见

意见一:

  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

  武某作为咨询公司的负责人,利用负责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的工作便利,收受赵某贿赂并出具虚假评估表,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
意见二:

  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

  武某作为评估公司负责人,承担资产评估职责,收受贿赂并故意提供虚假评估表,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。

观 点:

 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

1.武某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。

  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。这里的“中介组织”,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、审计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、公证机构等组织。“人员”是指在这些中介组织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。本案中,武某公司系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公司,非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组织,且武某不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从业人员资格,故武某的身份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。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,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、验资证明等中介证明。本案中武某收受好处出具虚假评估表,这里的虚假评估表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、验资证明等中介证明,只是政府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参考依据,不是证明文件,故武某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。

2.武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
 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。武某系依法成立的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,符合该罪的主体身份特征。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、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。武某受贿并出具虚假的评估表,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。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。本案中武某利用评估公司负责评估房屋的便利,收受贿赂出具虚假评估表,并使得赵某取得了巨大利益,其行为符合该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。

  综上,武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,利用负责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的职务便利,收受赵某贿赂并出具虚假评估表,为赵某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因此武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