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盱眙县纪委监委工作交接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7-01 来源:盱眙县纪委监委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交接和公物交接,保持工作连续性,避免因交接不清、交接不及时引起的工作失误和公物损失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各室组人员(含借用)岗位轮换、调离单位的工作交接,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情况。交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,外出培训、产假休假等情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交接。

  第三条 移交人应当认真整理交接内容,编写《交接清单》,交接内容要与实际相符,主要包括:

  (一)由移交人保管的文件资料、办公用品、电子设备等;

  (二)长期(临时)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;

  (三)未完成的工作事项;

  (四)交接监督人认为应当交接的其他物品和事项。

  室组负责人为交接监督人;室组负责人变动时,分管领导为交接监督人。经交接监督人同意,移交人在收到工作变动通知的2日内提起交接,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。

  第四条 接收人由交接监督人指定。交接时,移交人、接收人和交接监督人必须同时在场,对照《交接清单》逐项接收,确保真实无误后三方签字确认。移交人对交接内容纳入《交接清单》的完整性负责,接收人和交接监督人对交接过程和交接内容负责。

  第五条 移交人和接收人应亲自办理交接工作,特殊原因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,但交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移交人和接收人承担。

  第六条 工作交接后,接收人必须尽快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关系;接收人对交接内容尚有不清楚的,应及时联系移交人,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,直至交接清楚。

  第七条 调离县纪委监委的交接人员应由财务部门开具财务款项结清证明,随《交接清单》一并报干部室备案,干部室备案后开具单位介绍信。

  第八条 固定资产交接按照《盱眙县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》执行。

  第九条 各镇(街)纪委(纪工委)、县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参照执行。

  第十条 本制度由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