盱眙纪委监委 都梁清韵网

所在位置:首页 > 信息公开 > 其他

盱眙县纪检监察干部请假、外出报备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7-01 来源:盱眙县纪委监委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盱眙县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和外出行为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,结合本委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请假,须填写《请假、外出请示(报备)单》履行请假手续,书面报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。

  (一)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工作人员请假,1天以内(含)的须经室、组负责人批准,超过1天的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,超过5天的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。

  (二)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请假,2天以内(含)的须经 委分管领导批准,超过2天的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。

  (三)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。

  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生育假等根据请假天数履行审批程序,带薪休假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三条 请假到期后,本人须在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到干部管理监督室办理销假手续。

  第四条 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以及镇(街道)、县有关企事业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负责人,在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日离开本县的,须填写《请假、外出请示(报备)单》履行外出报备手续,报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。

  (一)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工作人员外出,2天以内(含)的须经室、组负责人同意并口头报备;超过2天的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报备。

  (二)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外出,2天以内(含)的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口头报备;超过2天的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书面报备。

  (三)镇(街道)、县有关企事业单位内设纪(工)委书记外出超过2天的,须经委分管人事的领导同意并口头报备;超过5天的,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书面报备。

  (四)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。

  居住市内且需周末往返的,年初书面报备一次。

  第五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室、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或同时外出(参加会议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除外)。

  第六条 请假期间外出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注明外出地点。

  第七条 因故无法履行书面手续的,可委托家人或同事代为办理;因故逾期返回的,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告知干部管理监督室,并在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相关手续。

  第八条 请假、外出期间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。若遇紧急情况或工作需要,应根据单位通知,立即中止假期并返岗。

  第九条 对不履行手续便擅自离岗、外出的,未经批准超假、逾期不归的,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;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予以调离纪检监察岗位。

  因特殊情况,国家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条 干部管理监督室应当及时将请假、外出情况同步抄送办公室。

  第十一条 借用、聘用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 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。